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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南充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南充市人民政府 作者:轶名 字体大小: 点击: 次

    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南充市地下管关于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南充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5日

                                         

     

                                              

    南充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合理利用和保护地下管线空间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工业、电力、通讯、广电、照明、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铁路信号等管线(含依附于地下管线的检查井、阀门井及其井盖、井框、井圈等窨井设施)以及相关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等地下空间设施。

     

        本办法所称缆线共用沟,是指沿城市道路地下构筑的用于承载电力、通讯、广电、照明、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铁路信号等各类光(电)缆的综合性地下管道、通道。

     

        本办法所称管道共用沟,是指沿城市道路地下构筑的用于承载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工业等各类公用设施管线的综合性地下管道、通道。

     

        第四条 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经信、城乡规划、城管、公安交警、财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需要实施招投标的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审批、备案、监督工作;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依法审批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城管部门负责对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行为进行监管,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有序施工,对野蛮施工、无证开挖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维持地下管线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秩序以及在重要路段施工时的交通疏导工作,办理涉及交通管制的地下管线工程的审批;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政府投资地下管线工程的年度预算以及项目工程款的财政评审及拨付。

     

        第六条 在市政工程管理处设立市地下管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管线办”),负责顺庆区城市规划区内宽度在18米以上道路的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包括统筹协调地下管线及窨井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等工作;地下管道(沟)的巡查、养护、维修、改造等工作;对新建道路共用沟的接收、经营;对未建设共用沟的道路实施共用沟改造、经营;督促地下管线相关产权或使用单位制定专项规划、年度计划、管理措施以及履行巡查、养护、维修、改造等职责;督促、指导城市道路、市属公路等的维护管理单位建立并落实所辖道路范围内窨井设施的监管巡查和应急抢险工作制度。市管线办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指导和监管。

     

        顺庆区政府负责本区城市规划区内宽度在18米及其以下道路的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高坪区政府、嘉陵区政府负责各自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政府也应设立管线办,其职责可参照市管线办职责确定。

     

        第七条 地下管线及其专用设备的维护由地下管线产权或使用单位负责。

     

        第八条 市管线办的维护、改造经费分别以日常维护项目和专项维护项目的形式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财政局审核拨付,并分别按照《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南充市城市维护养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建〔2010〕149号)以及《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建专项维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建〔2012〕268号)实施管理。地下管线产权或使用单位在其维护范围内的维护、改造经费由产权或使用单位自行承担。

     

        第九条 城市新建道路必须采用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的方式建设地下管线,以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新建道路中的共用沟建设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验收合格后移交有管辖权的管线办维护、经营。城市道路改造、人行道改造工程中的共用沟建设由业主单位负责,验收合格后移交有管辖权的管线办维护、经营。

     

        第十条 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应在媒体上公示项目建设内容,广泛征求市民及地下管线产权或使用单位意见,科学制定建设、改造方案,确保道路的建设、改造与地下管线的建设、改造同步实施。

     

     

        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对新建城市道路,必须规划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等地下空间设施;对城市道路的改造,具备条件的也应规划建设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等地下空间设施。

     

        已规划建设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的区域,不再重复规划建设同类地下管线。

     

        第十二条 管线办根据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及行业发展需求,会同相关管线建设单位对各行业年度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和审查,编制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并报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财政等部门审定后下达。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安排施工项目。未列入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向具有管辖权的管线办提出申请,按前款规定程序审定。各管线产权或使用单位每年应当向管线办缴纳一定数额的信誉保证金,若产权或使用单位未履行日常管养义务、非法开挖和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线办有权在其缴纳的信誉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四条 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建设应依据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与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实施。

     

     

        第三章   审批和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开挖长度在20米及其以下,且面积在15平方米及其以下的,须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城市道路开挖许可证》。

     

        第十七条 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开挖长度大于20米且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先在城乡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规模达不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条件的,应取得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实施的书面意见。管线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同意实施的书面意见及其他相关手续,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 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递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同意实施的书面意见;

     

        (二)《城市道路开挖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四)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

     

        (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报监表;

     

        (六)应履行工程招标程序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提供施工中标备案通知书;

     

        (七)地下管线施工方案及安全生产施工措施等资料;

     

        (八)公安交警部门签署的意见(重要路段施工以及需进行交通管制的工程)。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管线办,共同审核资料、查勘现场,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除发生重大险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故障外,新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改、扩建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各相关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许可时应严格执行本条规定。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出现重大险情、故障时,管线产权、使用、管护单位应先行组织抢修,并及时报告具有管辖权的管线办以及城管、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在3日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提供相关险情证明资料、图片等。任何单位不得假借抢险之名,进行无证开挖。

     

        第二十一条 涉及道路、桥梁、铁路、地下建筑、水利工程、绿地、文物保护区等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涉及军用地下管线的,应取得有关军事单位同意。

     

        第二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重新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需变更施工线路的,应报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未能按期开工的,应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期满前向核发部门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技术规范进行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做好安全防护,现场应当使用规范围栏,设置醒目的告示牌和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监护。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管理体系,制定各项施工管理规定。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施工实行现场监护制度。对地下管线情况复杂或直接涉及毗邻管线安全的工程,应由施工单位及毗邻管线产权、管护单位派专人进行现场监护,必要时应通知有管辖权的管线办到现场指导,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九条  在建的地下管线与电力、燃气等危险管道相邻或垂直交叉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须取得电力、燃气等管道产权或使用单位同意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施工中发现有地下管线资料上未标注的管线,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采取保护措施,并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有管辖权的管线办,由管线办组织相关单位查明地下管线性质、权属后,再恢复施工。

     

        第三十一条 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部门以及管沟使用单位等进行专项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新建、改造项目(新区、广场、公园、道路等)中的地下管线工程由政府投资,与项目同步实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管线办,其产权归政府所有。管线使用单位原则上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地下共用沟的使用权。租赁费用(含共用沟租用费、公共资源占用费等)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收取;城区内原有的地下管线,其产权或使用单位应缴纳公共资源占用费。

     

        未列入政府拟定实施的城市新建、改造项目计划但又需要实施地下管线改建、扩建的,应纳入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由管线办统一实施,验收合格后,原则上以租赁形式交付管线单位使用,其产权归政府。

     

        第三十三条 管线办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地下管线的标识工作,统一标识、标牌、标桩的规格、材料、制式,做到规范、美观。

     

        第三十四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定期组织巡查,及时恢复磨损的、破坏的标识,确保所属地下管线的标识完整、准确。新建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的标识、标牌由建设单位设置好后随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一并移交管线办。

     

        第三十五条 地下管线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应做好地下管线的保养维护工作,建立健全日常维护巡查机制以及安全运营责任制,组建专业队伍进行日常监管维护,确保管线的安全运行。鼓励使用高新科技对管网进行监测、探测、维护和管理。对日常监管不到位、设施损坏造成的安全责任,由地下管线管护单位承担。

     

     

        第五章   窨井设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新建城市道路时,依附于地下管线的窨井设施应按照《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道路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发〔2011〕71号)以及《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道路沥青路面道路结构设计导则〉、〈南充市人行道建设技术导则〉和〈南充市城市道路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井圈、井盖设计施工补充规定〉的通知》(南建〔2012〕151号)等文件规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窨井设施设计和施工应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实施。

     

        第三十七条 城管部门应加强与管线办的协作配合,依托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的数字管理资源,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知管线办处理。

     

        第三十八条 管线办应建立窨井设施巡查制度,每周巡查次数不低于两次,并对巡查、养护、维修等情况进行记录;窨井设施上应标明维修专线电话。

     

    管线办发现或收到窨井设施缺损信息后,应当责成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在2个小时内到达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围挡,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缺和修复;因作业条件限制,不能及时完成的,最迟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补缺和修复。

     

        第三十九条 窨井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技术标准、规范,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窨井设施的,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和交通荷载标准,并与地面保持平顺;

     

        (二)井盖与其基座的连接应当紧密、稳固,具有防盗功能,已建成的窨井设施应符合窨井设施产权单位行业标准,不满足安全要求的应当更换;

     

        (三)井盖和井壁应当标明窨井设施产权单位名称和维修电话,不同使用性质的井盖不得混用。

     

        第四十条 除巡查、维修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窨井设施。巡查、维修人员进行检查、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在井口周围设置警示防护设施,完成作业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窨井设施。

     

        废旧窨井设施可由窨井设施产权单位自行处置,或由废旧窨井设施产权单位出具证明,交由市城管执法局、市供销社指定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处理,由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立档案,并将清册移交给窨井设施产权单位。废弃的窨井设施应由窨井设施产权单位及时采取填埋等措施处置。

     

        第四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发现的窨井设施缺损情况向管线办进行投诉和举报,管线办应及时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以及社区公共宣传栏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窨井设施维护管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窨井设施维护管理意识。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向管线办、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乡规划部门等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要求。

     

        第四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四十七条 对施工中发现的未建档地下管线,管线办、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及时将测量成果报至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四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含使用单位)进行预验收。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移交、管理程序。竣工验收后,地下管线实体、工程资料一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管线办,管线使用单位原已建成的工程只提供技术档案资料报有管辖权的管线办备案。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五十一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将更改、报废、漏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在30日内将地下管线更改、废弃情况书面告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进行问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影响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

     

        (二)对未列入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的地下管线工程,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

     

        (三)对已规划建设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的区域,规划建设同类地下管线的;

     

        (四)地下管线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 城市新建、改造道路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未进行施工公示或未告知相关地下管线产权或使用单位,造成道路竣工后短期内重复开挖的,视情节轻重进行问责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围设施的;

     

        (二)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城市道路开挖许可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移交施工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或移交不全,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造成他人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文章源址:http://www.nanchong.gov.cn/10000/10003/10215/10256/10468/10476/2013/05/15/10065881.shtml

    网摘/广州示踪线缆有限公司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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