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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中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 》
    来源: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作者:轶名 字体大小: 点击: 次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中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

    渝建发[2014]73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2014年6月30日,辽宁省大连市金州新区发生一起地下原油管道因相邻区域施工单位在进行电缆套管水平定向穿越施工时被钻透,导致大量原油泄漏进入市政雨水管网系统,发生燃烧的生产安全事故,该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同时,2013年以来,全国其它地区和我市也接连发生大建设施工领域破坏地下管线事故,严重影响了城市正常运行和公共安全。为保障我市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中地下管线保护工作,避免因建筑施工导致地下管线损坏,按照住建部和市政府安委会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中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地下管线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城市地下管线安全是城市正常稳定运行的保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随着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推进,地面开挖工程点多量大,存在各类涉及地下管线安全隐患,因此加强地下管线保护工作尤为重要。各区县城乡建委和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要深刻吸取去年中石化“11. 22”事故和今年“6. 30”事故教训,进一步提高对地下管线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时刻崩紧安全生产管理这根弦,依法落实地下管线保护责任,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全面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地下管线安全风险,确保地下管线安全。


      二、强化现场管理,严格落实地下管线安全防范措施


      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遵守《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建筑施工过程中对城市地下管线保护的责任。


      (一)对建设单位的要求


      1.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管线权属单位查询并收集所有地下管线资料,并到测绘单位取得该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1:500现状地形图(含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施工区域无现状地下管线资料或地下管线位置难以判断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现状地下管线图。


      2.获取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交接单详见附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会同工程参建单位、管线权属单位制定地下管线保护专项施工方案,与勘察、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书并明确安全责任,督促勘察、施工单位落实有关保护措施。


      3、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区县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地下管线保护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交接单。

      4.在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包括本工程地下管线迁改资料在内的工程项目竣工资料。

      (二)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要求


      1.勘察、施工单位要切实承担起防止施工作业破坏地下管线的直接责任。要充分考虑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情况,会同建设、监理等参建单位和管线权属单位根据相关安全规定、施工规范要求共同制定地下管线保护专项施工方案。


      2、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及现状地形图等技术资料,在总平面图上注明用地红线内的地下管线位置和埋深等情况,对地下管线保护提出指导意见,并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会同建设单位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3.勘察、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明确和落实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做好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技术交底;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损害地下管线的,应采取专项保护措施,避免盲目开工、冒险施工。


      4.在涉及油气等危险化学品地下管线施工作业前,勘察、施工单位要在开工7日前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协调油气等危险化学品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监护和指导。要严格按照施工作业范围、地下管线保护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严禁未经管线权属单位同意和在情况不明时盲目进行施工。

      5、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前,勘察、施工单位要在施工作业现场及毗邻区域内设置明显的、不易被破坏的施工现场管线保护标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实施机械开挖土方之前要进行人工探坑,在探坑范围内未找到标注管线或与管线资料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待建设单位确认并补充相关资料后,方可继续施工作业。


      6.对于地下管线复杂地段的场地开挖、地下穿管、地下暗挖施工以及基坑工程等,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实施细则》(渝建〔2014〕16号)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进行专家论证,并在施工过程中,委派专人进行旁站指导。


      7.要加强对相关机械操作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地下管线保护的各项要求传达到一线作业人员。


      (三)对监理单位的要求


      1.监理单位要对施工作业现场地下管线保护工作承担监理责任。要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并提出审查意见。


      2.监理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管线保护措施,严格按保护措施施工。在涉及地下管线施工时应派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旁站监理,并作好监理记录。


      3.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隐患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施工行为


      各区县城乡建委、市安全总站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对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施工作业过程规范有序,坚决遏制违法违规施工破坏地下管线行为。


      (一)严格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凡是涉及场地开挖、地下穿管、地下暗挖等地下工程的,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地下管线保护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交接单。建设单位未提供上述资料的,应视为该工程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不得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


      (二)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各区县城乡建委、市安全总站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监管工作,监督抽查施工作业现场地下管线指认、资料移交、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制定、施工配合机制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督促工程参建单位制定工作计划,定期排查施工作业过程中地下管线存在的安全隐患,严格落实各项技术防范措施,加强对施工现场地下暗挖工程的施工巡查;涉及地下管线施工作业时,应派人现场值守,杜绝不规范施工行为。


      (三)加大执法检查督查力度。各区县城乡建委、市安全总站和有关单位要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加强对在建工程的监管,加大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法施工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施工作业破坏地下管线的行为,区县城乡建委要立即将事故基本情况报送市城乡建委,由市城乡建委对事故责任单位依法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直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同时在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中进行扣分,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地下管线保护责任。


      四、加强应急管理,提高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根据项目涉及地下管线的类型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提高地下管线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施工过程中一旦出现损坏地下管线情况时,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报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应急救援队伍抢险维修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抢险维修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各区县城乡建委、市安全总站和有关单位要紧密结合实际,建立政府部门与管道权属单位沟通协调机制,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同时,积极配合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应急救援队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周边人员,加强现场秩序监控,确保救援工作安全有序,尽最大努力减少事故伤害,并防范因盲目施救而引发次生、衍生事故。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8月20日

     

     

     

    文章源址:http://www.ccc.gov.cn/xxgk/wjtz/2014-08-21-5685888.html

    网摘/广州示踪线缆有限公司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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