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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源之窗:关于印发济源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济源之窗 作者:轶名 字体大小: 点击: 次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济源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12日

      

     

     

    济源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

    济政办〔2014〕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城市地下管线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提高公共危机应急处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公共监控、交通信号、共用管沟、工业管线等及相关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管线)。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档案信息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与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管理、资源共享、综合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地下管线规划、定位、档案信息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政府投资建设地下管线的管理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维护、安全运行负责,并制定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补缺或修复。

     

      第七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要将地下管线工程纳入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之中,按规定开展地下管线建设、维护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并有义务对上述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  政府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倡导采用综合管廊、共用管沟等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要采用各类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建立地下基础设施电子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地下管线规划编制、科学研究和信息管理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其他地下管线规划编制、科学研究和信息管理经费由管线产权单位自筹解决。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坚持地上建设与地下管线建设统筹规划,科学合理开发地上地下空间。

     

      各类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业管线专项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规划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应遵守“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定的,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建设单位可以到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申请查明;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不明或者不齐全的,应当查明现状。

     

      第十四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定位放线,定位图经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审核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应将竣工图报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备案核实。地下管线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送地下管线竣工验收资料。

     

      竣工验收资料应当包括符合济源城市坐标系的地下管线空间坐标数据、适用比例尺的城市带状地形图、地下管线图、成果表和控制测量成果等其他法定资料,以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须符合我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要求的数据格式标准。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应当经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批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许可手续;与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与其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因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依法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内组织开工。未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期限届满前,按照规定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第十九条  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非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进行配套建设。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在满足地下管线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与道路建设工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管点的监理记录。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围栏,设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标志,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发现有未查明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或损失扩大,通过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报告,否则依法对损失或者扩大的损失负责。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同时做好记录。

     

      发现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状况与取得的现状资料不一致的,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告,并停止施工,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核实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有关资料,资料齐全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  敷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险情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抢修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先行组织抢修,同时报告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1个工作日。

     

      第四章  地下管线及其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维护由其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工地、拆迁区域以及未经竣工验收确定责任管护单位的井盖,由建设单位负责管护。

     

      变更管护责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建立全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实时录入、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维护、更新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必须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并纳入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送新建、迁移、更改、废弃、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管线迁移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完成后1个月内将有关地下管线工程资料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送,迟报、漏报、不报者,将给予通报、罚款等处罚。

     

      第三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为合理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提供便利,并合理收取手续费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以非营利为目的予以提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建立联动机制。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井盖的监督管理。发现井盖缺失、损毁或接到举报电话,应当立即通知相关产权管理单位及时进行补装、更换或者维修。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圈占、圈压井盖。巡查、维修人员打开井盖进行检查、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结束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三十四条  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产权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管理档案,并将现有井盖设施位置、规格、材质、数量以及新建、改建、废弃井盖设施等资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二)建立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管理制度和维护责任制度,进行日常巡查管护。发现井盖缺失、损毁、移位、震响,应当立即予以补装、更换、维修;发现井盖设施下沉、塌陷,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

     

      (三)接到投诉或者维修通知后,应当在2小时以内到达现场,对缺失、损毁的井盖,进行补装、更换;对下沉、塌陷的井盖设施,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

     

      第三十五条  井盖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同时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要求与市政设施建设协调配套。

     

      井盖安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有关的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井盖安装工程竣工,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井盖设施应当完好,井体顶面与周围路面要齐平,相对高差要符合有关行业技术规范,确保行人和车辆通过时无响动、不移位、不损坏。

     

      为提升城市道路景观效果,新安装的井盖要使用隐形井盖,即在井盖的上方再增加一道与道路材质、色彩、图样、标高一致的井盖,井盖应设置统一标识,注明产权单位的名称,管线上方应设置美观耐用的提示标志。对原有井盖要逐步按照此标准进行改造。

     

      不符合质量标准及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的井盖不得安装。

     

      第三十六条  各类管线产权单位设置在道路上的各类箱(柜)原则上要入地,不能入地的要拿出符合规划的效果图,在指定位置设置,否则按违章设施处理。原有设在主要节点处的箱(柜)要按照统一规划,逐步改造,箱(柜)体上要标注产权单位名称和维修电话。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承担城市管网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管网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检查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委托有关部门代为测量。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产业集聚(开发)区及各镇区地下管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工矿企业内的生产管线、军事专用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源址:http://zwgk.jiyuan.gov.cn/zfbgs/gkml/fggw/zfwj/jzb/201404/t20140423_149035.html

    网摘/广州示踪线缆有限公司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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