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
长城乡发〔2009〕6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各管线权属单位,各相关部门或单位:
为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更好的保护地下设施,确保施工安全,做到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地下管线或设施地理信息系统,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2008年5月1日起,我市地下管线工程已全部纳入基本建设程序。从2009年2月1日起,凡在我市区域内进行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施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凡在我市区域内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二、须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线工程:
(一)给水、排水、煤(燃)气、热力、电力电缆(供电、路灯)、通信电缆(电信、移动、联通、铁通、网通、有线电视、军用、政府、公安)等各类地下管线工程。
(二)随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管线管网项目。
(三)新建住宅小区、单项建设工程涉及的管线综合项目。
三、申请办理管线工程施工许可程序和须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工程备案(报建)手续。《长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建设工程立项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经办人办理报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二)建设监理管理:发改委立项文件;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监理委托合同等。
(三)市场交易:发布招标通告或邀请函;投标报名;评标定标确定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
(四)施工图审查备案:规划总平面图(加盖规划部门印章);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及审查合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盖审查章)、工程勘察报告各一份;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各两套;省外勘察设计单位须提交《进入吉林省承接工程备案表》。
(五)质量监督:施工组织设计、审定后施工图纸、项目经理证书、技术负责人证书、资料员证书、测量员证书、试验员证书、取样员证书、施工员证书、质检员证书、特殊工种证书、施工图审查意见、监理中标通知书、施工图审查报告、监理合同、施工中标通知书、总监证书、驻地监理工程师证书、见证员证书、施工合同、监理规划、监督费交纳凭证(以上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六)造价管理: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会签单。
(七)招投标管理:发改委批复;招标代理合同;施工合同。
(八)安全监督:中标通知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长春市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证;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九)行政执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业务部门审批手续。
(十)信用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银行资信证明、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合同备案书、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登记表。
四、办理流程:
参见《长春市基本建设程序地下管线工程备案制》(各县(市)、开发区参照执行)。
五、挖掘复原要求:
按照《长春市地下管线工程道路挖掘及复原管理办法》(长城乡发〔2009〕7号)执行(各县(市)、开发区参照执行)。
六、已完工的地下管线项目应由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
七、地下管线工程经建设质量监督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汇总工程档案资料,并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部门移交。
八、按照国家要求,各管线权属单位从2009年起必须着手建立地下管线地理信息系统。为了全面、准确、适用、便捷、长期有效发挥电子档案资料系统的决策依据作用,请各管线权属单位利用l一3年时间,对各自地下管线进行全面普查,具体做法为,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必须进入计算机,做到“新账不欠”。把旧账通过维修、维护、抢修、普查等机会补进计算机系统里。
九、凡在我市区域内从事顶管作业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吉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具体要求参见《关于对地下管线工程顶管施工加强管理的通知》(长城乡发〔2008〕64号文件)。
十、随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项目,由市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工程同步验收。各管线权属单位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项目,由城市建设质量监督部门验收。住宅小区、单项建设工程涉及的管线综合项目,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与建设工程同步验收。
十一、因管线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或移交工程档案资料不及时、不齐全、不正确而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管线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铺设管线管网的行为,由市政执法和建筑市场执法监察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办理地点:长春市政务中心普阳街3177号三楼有形建筑市场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关于加强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长城乡发〔2008〕15号)同时废止。
二零零九年一月五日
文章源址:http://www.ccjw.gov.cn/index.php/Index/Darticle/id/25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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