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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燃气协会
    词条解释 词条来源:广东省燃气协会 撰稿人: 关注热度:

    广东省燃气协会(GUANGDONG GAS ASSOCIATION)于1992年成立,是广东省建设厅、民政厅领导和管理下的由广东省燃气企业为主体,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协会现有会员一百多家,基本涵盖了省内主要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教学培训单位。协会始终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办会宗旨,并致力于在行业内架起一座企业与政府互通的桥梁。协会下设有秘书处、科学技术委员会、产品技术咨询服务部、企业管理部等常设机构和二级专业服务机构,聘请有省内外60余位燃气专家、学者为协会专家库成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协会组织将逐步健全,服务功能将不断完善,行业自律作用也将日益加强。广东省燃气协会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将以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竭诚为全体会员做好“双向”服务工作,为促进全省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扩展阅读

      广东省燃气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广东省燃气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GAS ASSOCIATION”缩写为“GDGA”。
        第二条 协会性质:广东省燃气协会是广东省内燃气企业为主体,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规范行业行为,反映企业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加强燃气企业、事业及有关单位之间的联系、协作、交流,推进燃气行业的改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安全技术水准,为促进我省燃气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广东省燃气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广东省燃气协会办公地址设在广州市惠福西路375号之八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及省的有关燃气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组织会员落实。
        (二)开展行业有关情况的调查研究,向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及省建设厅反映燃气企业的意见和要求,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维护燃气行业的正当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建议,为制定燃气行业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三)受省建设厅的委托,对燃气企业进行安全管理、资质审查、城建燃气项目的环境评估,组织或参与城市燃气规划方案、燃气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的评审及工程验收等工作。
        (四)受省建设厅的委托,对燃气行业的地方性法规、标准进行调研和起草工作。
        (五)协助政府部门对全省的燃气企业进行安全检查、评比奖励、推广先进经验等工作。
        (六)组织会员参观考察、经验交流,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开展安全、技术咨询工作。 (七)对燃气行业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上岗培训。
        (八)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进行鉴定推广,促进本省燃气行业专用设备和器具的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
        (九)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和信息资料。
        (十)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燃气协会和本协会会员所委托办理的工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一)凡经政府批准的从事燃气生产、供应、科研、设计、施工和生产燃气设备、燃气燃烧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二)与燃气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及对发展燃气事业作出贡献的其他人员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燃气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由常务理事单位介绍;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优惠权;
        (四)取得本协会出版的刊物、信息及有关资料;
        (五)当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协会给予帮助;
        (六)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遵守燃气行业法规和职业道德;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
        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工作方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建设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对协会上一年工作进行总结,并制订下一年的工作计划;
        (十一)协会下设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企业管理部、产品技术咨询部;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应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行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 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建设厅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建设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建设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建设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建设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1年1月10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宗旨、职责
        一、宗旨
        推动燃气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与管理水平提高,促进我省燃气事业健康发展
        二、职责
        1、协助政府编制有关燃气发展规划、行业标准、管理法规及指导性技术文件,并组织相关宣贯活动;
        2、开展燃气市场调研、项目论证、设计审查、企业安全评价以及指导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技术咨询服务;
        3、组织燃气行业科技成果鉴定、推广应用和学术交流;
        4、组织开展燃气行业有关人员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5、负责收集行业科技信息,编审协会出版物有关科技论文;
        7、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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